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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是自1981年1月1日学位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是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学位法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作出了哪些重要规定?如何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规避学术不端?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如何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一起来看专题。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全面总结了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学位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

学位法是新时代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贯彻落实学位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建立了我国学位制度,开启了教育法治建设进程,在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修改完善。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学位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学位法》较之《学位条例》,从二十条修改为七章四十五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分章规定,所涉及事项系统完整、逻辑清晰。

学位法有哪些创新?

专业学位是以专业水平和专业实践工作能力为衡量标准、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学位类型。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行业需求紧密结合,专业学位类别不断丰富,培养规模不断扩大,培养质量明显提高,社会认可度逐年提升。《学位法》把专业学位法定化,明确把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构建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协调发展的二元学位类型,同时在学士学位条件、硕士学位条件、博士学位条件等方面都规定了专业学位的相关内容。

学位管理体制是学位授权和学位授予开展的组织保障,也是学位制度有效实施的组织基础。《学位法》在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职责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学位管理中的相应权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面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位制度的实施与管理。同时,《学位法》增加了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学位三级管理体制,推动我国学位管理体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

学位制度包括学位授权和学位授予两个层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只有先取得了学位授予资格成为学位授予单位,才能开展学位授予活动。《学位法》明确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批体制和程序,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点的审批制度,推动学位授权制度更加具体和细化。

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是学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有效化解学位争议的基础。《学位法》增加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明确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拟做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说明理由和听取陈述申辩义务,规定了学位申请人的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复核、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等救济权利。

学位质量保障是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培养高层次人才、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学位法》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质量评估制度、自主审核资格撤销制度、学位撤销制度等内容,从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环节构建起学位质量保障制度体系,推动学位制度有效实施,服务全面建设教育强国。

媒体聚焦

新颁布的学位法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学位法还对两类学位的培养目标、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模式以及学位答辩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规定。近年来,学术不端现象多发,学位论文造假、抄袭事件不时被曝光。新颁布的学位法强化学风建设,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明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

学位制度是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国的快速发展中,学位条例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学位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走向成熟。据介绍,学位法全面总结了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学位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破解了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

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才。新法的出台,给了不同类型的人才,以不同的考核方式。新《学位法》对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规定,比以往更多元。过去,《学位条例》要求,研究生要获得学位,除了完成课程考核、修满学分,还要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如今,《学位法》增加了两条要求:“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强调分类发展、分类培养。

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再如,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又如,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专家解读

“学位条例作为新中国教育和科研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为学位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说。在中国高校过去40余年的发展中,学位管理工作的背景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龚旗煌看来,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的学位法,正是对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成果的巩固,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适应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为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最基本和最显著特征是学位类型明确划分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类。学位法对两类学位的培养目标、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模式以及学位答辩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规定。学术学位强调突出学术研究能力,培养环节强调学术研究训练;专业学位强调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环节强调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成果、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王战军说。

新出台的学位法,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总结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直面长期以来学位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我国学位类型、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制度、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以及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等作出了重大创新,极大优化、完善了我国学位制度体系,推动我国学位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学位法》较之《学位条例》,从理念上看,对法律价值与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化,实现了从需要法律制度向推进良法善治的转变,增强了法律的规范功能、保障功能、调整功能、指引功能和评价功能,对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和服务教育强国建设开辟了新的境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编辑:彭妲 校对:琳琳